2018年1月1日,一批新的環保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將正式實施

第一類相關法律、規范、通知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該法明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每噸5元—1000元不等,工業噪聲按超標分貝數,每月按350元—11200元繳納。

2、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明確了各級政府的水環境質量責任,增加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明確“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核安全法共八章、94條,分為總則、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核事故應急、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按照確保安全的方針,核安全法確立嚴格的標準、嚴密的制度、嚴格的監管和嚴厲的處罰。這四個“嚴”也成為這部法律的最大亮點。

4、新能源汽車相關

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布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1.6L及以下排量汽車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此前,出于對小排量汽車的發展支持,國家出臺政策,對小排量汽車購置稅進行優惠。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聯合發布的《關于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傳統動力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不變,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而二手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從50%調整為70%。新增加的新能源汽車貸款條例明確,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5%,商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5%。

5、元旦即實施!在這些區域新建、改建、擴建這些項目,違禁者可被追刑責并被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

內蒙古自治區公布了將在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其中嚴格規定了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的活動,違禁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并被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

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化工、生物發酵、電鍍、皮革、冶煉、放射性、煉油、煉焦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項目;禁止進行可能嚴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和水量的礦產勘查、采選等活動;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垃圾、糞便以及其他廢棄物;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設施;禁止影響水源補給的活動以及與飲用水供水無關的勘查、開采活動;禁止新建、擴建油庫、加油站;禁止建立火葬場、墓地;禁止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禁止利用未經凈化處理達標的污水灌溉農田;禁止超過標準使用農藥、化肥、含磷洗滌劑;禁止掩埋、棄置動物尸體。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

違反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嚴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和水量的礦產勘查、采選等活動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垃圾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傾倒、堆放糞便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改變、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影響水源補給的活動以及進行與飲用水供水無關的勘查、開采活動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新建、擴建油庫、加油站或者建立火葬場、墓地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利用未經凈化處理達標的污水灌溉農田或者超過標準使用農藥、化肥、含磷洗滌劑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掩埋、棄置動物尸體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6元旦實施!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發布(10大類,同時廢止4文件)

關于發布《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18年)的公告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環管〔1994〕140號),《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及相關修正案,《關于汞的水俁公約》《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以及國家稅則稅目海關商品編號調整情況,現發布《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18年)。凡進口或出口上述名錄所列有毒化學品的,應按本公告及附件規定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進出口經營者應交驗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85號《關于發布〈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14年)的公告》、2016年第86號《關于將六溴環十二烷增列至〈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14年)的公告》、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2009〕113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貿易經營企業進口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的通知》(環辦函〔2010〕145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18年)

2.《有毒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辦理說明

3.《有毒化學品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辦理說明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17年12月15日

7、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廢物分類》

環境保護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65號

關于發布《放射性廢物分類》的公告

為加強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保護環境,保證工作人員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關于放射性廢物分類的規定,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組織制定了《放射性廢物分類》,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發布的原《放射性廢物的分類》(HAD401/04)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放射性廢物分類

環境保護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防科工局

2017年11月30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12月1日印發

8、《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指南適用于《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規定的疑似污染地塊對人體健康風險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與風險評估。其他情形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可參照本指南執行。

指南不適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

9、元旦實施:規定有8種情況,相關負責人面臨記過或撤職等處分!噪聲污染最高可罰5萬元

《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增加了環境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流域、時段的聯合防治協調和環境信息共享機制

加大了懲處和責任追究力度,特別細化了按日連續計罰情形,明確了6種按日計罰行為

環保條例在我省環境保護中的基礎作用再次得以夯實。9月22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這是我省環保條例1991年頒布實施以來,動作最大的一次修改。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條例的修訂,適應了當前我省環保形勢的迫切需要,為全省營造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美好生態環境的氛圍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據悉,新條例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0、《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

2017年9月,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等5部門聯合公布《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設備優惠目錄》)是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內容。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是按自然年度核算的,201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將在2018年繳納,所以,從2018年開始,符合規定的企業將從這項綠色稅收中獲得直接的經濟效益。就《設備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第二類環境標準

1、關于發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鋼鐵工業及煉焦化學工業》等六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公告

關于發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鋼鐵工業及煉焦化學工業》等六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現批準《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鋼鐵工業及煉焦化學工業》等六項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鋼鐵工業及煉焦化學工業》(HJ878-2017);

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紡織印染工業》(HJ879-2017);

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石油煉制工業》(HJ880-2017);

四、《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提取類制藥工業》(HJ881-2017);

五、《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發酵類制藥工業》(HJ882-2017);

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HJ883-2017)。

以上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部網站(kjs.mep.gov.cn/hjbhbz/)查詢。

特此公告。

環境保護部

2017年12月21日

2、明年元旦起實施:二氧化硫的測定,氯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應急監測等10項新規

關于發布《水質 松節油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等10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監測工作,現批準《水質 松節油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等10項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水質 松節油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HJ 866-2017);

二、《環境空氣 酞酸酯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 867-2017);

三、《環境空氣 酞酸酯類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HJ 868-2017);

四、《固定污染源廢氣 酞酸酯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 869-2017);

五、《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 57-2017);

六、《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碳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870-2017);

七、《環境空氣 氯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應急監測 比長式檢測管法》(HJ 871-2017);

八、《環境空氣 氯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應急監測 電化學傳感器法》(HJ 872-2017);

九、《土壤 水溶性氟化物和總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HJ 873-2017);

十、《固體廢物 丙烯醛、丙烯腈和乙腈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HJ 874-2017)。

以上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部網站(kjs.mep.gov.cn/hjbhbz/)查詢。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0年12月7日批準發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T 57-2000)廢止。

特此公告。

環境保護部

2017年11月28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各標準主編單位。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11月29日印發